Article 22
In forc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空勤组如果不能判定航空器的位置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偏离规定的航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可能范围内帮助其回到原航路,但对该航空器由于偏离航路飞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