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年度预算,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