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占用的时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代表不少于十五天,县代表不少于十天,乡代表不少于七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