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占用的时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代表不少于十五天,县代表不少于十天,乡代表不少于七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