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