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对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各项职务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本级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