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在接到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