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要审议的议题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选民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准备向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