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倡导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