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任务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