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