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