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建设施工需要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