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建设施工需要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