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活动中易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