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储煤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一)依法取得环保手续,制定环保工作制度,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二)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设置符合要求的挡风抑尘墙(网),并采取喷淋、苫盖等抑尘措施;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重点行业应当实现封闭仓储;(三)实现地面硬化,建有雨水收集池,保持场地清洁;(四)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建有冲洗水沉淀池;(五)筛分、破碎设备应当安装高效除尘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