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效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界限不清发生争议,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