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