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煤矸石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