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矸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煤矸石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煤矸石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实现煤矸石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煤矸石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