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