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