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在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