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