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和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