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