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和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