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永州人大网和永州日报上刊载公告和法规全文。公告中应当注明制定、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和时间。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