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通过集中评审、大赛认定、专家举荐等方式进行人才认定。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授权开展人才自主评审。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