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才评价应科学设置周期,结合过程与结果评价。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可实行聘期或长周期评价;成果产出周期长的,可采用阶段性评估或后评估。针对重点领域、行业和人群,分专业制定细化、可操作的评价标准,按职业特点考核能力与业绩。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