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镜泊湖和汇入镜泊湖的江河及其支流的市、县、乡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村级河湖长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施业区域内位于镜泊湖集水区域河湖的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