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