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镜泊湖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政府其他负有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