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防止、减少对镜泊湖水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在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举办水上运动、赛事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防止污染、损害镜泊湖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