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优化水产养殖结构,推广生态养殖,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人工增殖放流计划和生产计划。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