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镜泊湖集水区域,是指汇入镜泊湖的江河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涉及宁安市镜泊镇、沙兰镇、渤海镇的部分行政区域,包括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部分区域和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有限公司的部分施业区域。具体范围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