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山庄码头、吊水楼瀑布等主要景区服务区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理。

宁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沿湖镇、村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