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宁安市人民政府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科学确定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的污水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和推进污水分区分类处理。

宁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沿湖镇、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山庄码头、吊水楼瀑布等主要景区服务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未接入城镇和主要景区服务区污水管网的沿湖宾馆、疗养院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收集处理本单位产生的污水。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