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投资融资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