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持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工人培育体系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对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国家级和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