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