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办事更快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有原则、守法纪、有感情、有温度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尊重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中小企业多样性、差异化的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