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勒拿卡要、刁难市场主体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