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封、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