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市场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