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有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的全覆盖重点监管,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除前款规定的行政检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