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执行相关规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间;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实施行业规划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在新旧规划衔接期间,应当制定过渡时期解决方案,明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流程、材料、时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