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市场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承诺及公示制度,围绕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目标任务、惠企利民政策兑现、合同协议履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确定政务承诺事项,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