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七条有效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包联企业(项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