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和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归集政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安全有序高效推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实行“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少跑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各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做到人工接听、快速响应。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即时答复或者处理;不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及时交办或者转办,并告知当事人。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当事人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和系统防护,强化算法合规监管和人工审核把关,确保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可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