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七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下列事项:(一)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研发以及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三)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提升;(四)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