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融资门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